学校全称:长海县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东路21号 邮政编码:116599 电 话:0411-89889728 邮 箱:dl-chzg@163.com 报名热线: 王老师:13942038942 梁老师:15524885078 |
长海县职业中专学生管理条例浏览数:40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省市教委的有关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结合我校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业学校的学生管理必须遵循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规律,使学生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以保证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成为祖国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本条例只适用于长海县职业中专。
第二章管理目标 第四条学生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搞好学生管理工作,使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形势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具有决定性作用。 第五条学生管理工作要根据学校教育总体目标要求,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使学生具有较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力,以适应未来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招生和录取 第六条学校的招生计划要根据社会需要并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把需要和可能结合起来。学校的招生计划方案必须经县教育局同意批准。 第七条学校要根据批准的招生计划,在校长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重要问题应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报告、请示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严格执行招生收费标准,要按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严禁滥收费。
第四章入学和注册 第九条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需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两周内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到校后以旷课论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新生入学一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令其退学。
第五章学生考勤 第十一条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军训、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考勤。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持校医务室或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请假,班主任需核实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病事假从严掌握。病事假半天以内,须经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至三天,须经政教处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分管副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未经准假缺课以及无正当理由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旷课累计7学时(自习、实习、活动等均按课时计算),按旷课一天记。 第十五条班主任严把请假关,认真填写学生考勤记录,做好考勤统计。
第六章学生纪律 第十六条学生纪律要求如下: 1、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尊重老师,文明礼貌,仪表大方高雅。 3、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学习,考试不作弊。 4、不准吸烟、酗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偷窃、赌博,不准谈恋爱。 5、不准染发,不准留长发、怪发,不准佩戴首饰。 6、室内要安静,不准疯打闹、大声喧哗。 7、严禁破坏公物,严禁私接电源使用电器和室内用火。 8、禁止出入网吧及营业性游戏厅及不健康娱乐场所,不观看和传播内容反动及不健康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七章操行评定 第十七条实行学生操行评定,以学生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为主要依据,评定学生的操行。 第十八条操行评定采用评语与评分组合的形式,评分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制。 第十九条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班主任根据学生平时的表现,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写出评语和评分,学生每学年的操行评定、学习成绩、奖惩和考勤情况要与家长见面。 第二十条学生毕业时,操行评定和全面鉴定材料均载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各方面取得成绩的学生分别授予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每学年进行一次,授予荣誉称号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或偷窃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 3、打架斗殴、吸烟、酗酒、赌博等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4、违反《守则》、《规范》和校规校纪,情节极为严重者; 5、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经教育仍不改正错误或再犯错误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10天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5天者。 第二十四条处分时限为:警告三个月、记过六个月、留校察看一年。 处分期满,如能改正错误并有明显进步者,经本人申请,班主任鉴定,报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受处分的材料和决定都存入学生档案或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五条各种处分的审批权限:警告,由政教处研究并报告分管副校长;记过和留校察看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并报告校长;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教育为本、处分从严的原则。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慎重和适当的原则,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要通知家长。对入学前就表现不好的,处分要加重处理。
第九章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一次为限。 第二十八条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10天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继续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复查确认能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校批准休学和复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和有关单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一学年内考核成绩3科(补考后累计)以上不及格者; 2、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虽申请复学但经查仍不合格者,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经学校动员,因病需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经医疗单位诊断,确定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在校学习期间谈恋爱的; 5、自愿要求退学者; 6、有其它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按本条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办理退学手续后,核发退学证明,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十章转学 第三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一般不能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学: 1、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证明,确不宜在现学校或专业学习的;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章毕业和就业 第三十四条具有学籍,操行成绩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五条毕业生均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由学校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对凡应服从分配而不服从分配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分配者或逾期不去报到者取消其就业资格。对在上岗实习期间违规违纪者,取消就业资格,不再推荐就业。 第三十六条毕业生推荐就业三个月后,原则上不再办理二次就业。
第十二章学生证件管理 第三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或其它能证明其身份的胸卡等)。在校学生必须随身携带学生证和佩带校徽。 第三十八条学生证、校徽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违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00三年八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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